如汉成帝时,有一位酷吏尹赏,去江夏郡做太守,因为“捕格江贼及所诛吏民甚多”,犯了残贼罪,被免职。
没错,对残贼罪的处罚,就是免职,这也是董宣自去官服印绶的原因。
直到出了这么大的事后,第五伦才注意到这条律令的漏洞:残贼罪太简略,甚至没有按照滥杀数量的量刑标准。
这是有历史缘由的,与“残贼”相反的一个罪名,则是纵囚,也就是故意减轻罪犯处罚,在律令上,纵囚则与贼人同罪!一个官吏若是背上这罪名,极可能丢性命的!
如此一来,残贼顶天免官,纵囚却可能掉脑袋,那肯定将罪往重判啊。
第五伦对此反思:“汉文帝虽去除肉刑,但律法依然严苛。上下相驱,以刻为明,严酷者获得公名,判案平缓者却有后患。这亦是造就汉时酷吏过多,对待平民百姓处置过于酷烈的原因?”
第五伦遂有意加大对“残贼”行为的处罚,好歹划个红线。不过这都是后话,董宣犯法在修律之前,还是得按原来的判。第五伦虽然搞过弄死渭北诸多豪强的冤假错案,但在对待自己颁布的法律时,还是颇为严肃的,绝不会因为个人情绪、喜好就带头破坏。
虽然是落后的封建法律,维护统治阶级利益,但有法,总比没法强啊。
而堂下,董宣继续自陈其罪道:“其罪二,无令擅为。”
“陛下去年刚颁布了战时律令,若非两军交战,斩贼、俘百人以上,当禀于将军,千人以上,禀于天子。百人以下,太守二千石及偏将军方能自决,若有尚方斩马剑在,亦可自决。”
“定陶处决俘虏多达一万一千零五百三十六人,而臣既未能禀报马国尉,又不曾报于陛下决断,且无御赐宝剑在身,乃先斩后奏,此为大罪也。”
第五伦反问:“那此罪当如何处置?”
董宣道:“魏律上承汉、新两代,有矫制之罪,又分为矫制大害、矫制害、矫制不害三级。”
“其中,矫制大害,当判腰斩。”
“矫制有害,当判弃市。”
“矫制不害,罚金四斤。”汉初才四两,这已经是汉武时加码后的罚款了。
“无令擅为,比起矫制罪弱一级,刑罚也减一级。至于臣所为,造成是大害,还是有害、无害?就不该由臣来决断了。”
董宣的业务确实很熟,这些罪名,这实际上是从造成的客观后果来判定它的程度。
毕竟汉臣动辄矫制,尤其是出使外国的使者们,从常惠到冯奉世、陈汤,动不动就矫制干掉一个西域国王,或者发动一场战争。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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